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204号
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89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和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58弄32号2-11层01室至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和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和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