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从卫,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403A。
法定代表人:许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尹起,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尹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4元,减半收取6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秀军
审 判 员  王尔朋
人民陪审员  唐丽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