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申请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1栋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403A
法定代表人:许成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万元。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