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执7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沙坝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6856096005。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荣,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该公司员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湖北省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1幢1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403A。
法定代表人:许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系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和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执行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2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竹溪县人民法院扣留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收入暂未支付,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2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尊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