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1幢1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403A。
法定代表人:许成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依据竹溪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4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4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