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1幢1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403A。
法定代表人:许成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申请执行,申请采取查控措施,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广场××栋××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74091347X。
法定代表人:焦万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303730.5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承担诉讼费107922元、申请执行费81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303730.57元及利息,定于2022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7922元、申请执行费81704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故本案应中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