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23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建材大市场D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帆公司)、第三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荣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0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洋帆公司与第三人荣盛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业务,被告将部分阀门安装工程承揽后转包给我原告到现场施工,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由第三人负责代交税金,被告收取管理费,剩下40650元应归原告所得,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工作,工程完成后,第三人把所有工程款全部转给了被告,原告得知后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第三人没有结算为由未支付,2018年3月20日原告再次找到第三人支付,第三人讲早已结算清楚,原告认为无论是被告还是第三人都理应支付原告施工款,后再次催要但毫无结果,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洋帆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荣盛公司述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关于唐山锦绣花园一期二期一批热计量表及锁闭阀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本案涉案工程委托给被告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固定单价,总价款为203280元,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价款为203280元,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完全部工程价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洋帆公司与第三人荣盛公司签订《关于唐山锦绣花园一期二期一批热计量表及锁闭阀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被告洋帆公司的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履行完毕后,第三人荣盛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203280元给付本案被告洋帆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洋帆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洋帆公司与第三人荣盛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纠纷,原告***仅凭合同上作为被告洋帆公司经办人的签字主张被告洋帆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其施工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