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3民初33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
被告:***。
被告:***。
被告: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河北洋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计194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