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特323号
申请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斯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庞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磊,男,该单位办公室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第三人:哈尔滨市水务局船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德京,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秋,女,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哈尔滨市水务局船队(以下简称水务局船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特公司称,1.撤销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9]第976号仲裁裁决书;2.申请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不是沃特公司的职工,其与沃特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沃特公司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在沃特公司工作,为沃特公司提供劳动,***与沃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沃特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水务局船队述称,***2012年1月17日被水务局船队录用,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沃特公司工作,实际为沃特公司提供劳动,***的工资由沃特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沃特公司支付后由水务局船队向社保机构转付。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经审查查明:***与沃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9年6月4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沃特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未休年假工资8,811.6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哈劳人仲字[2019]第9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8,449.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沃特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举证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实际在沃特公司工作,接受沃特公司的考勤管理,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裁决沃特公司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8449.50元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沃特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丹晖
审判员 侯守东
审判员 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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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宛吟竹
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