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复12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区法院)(2017)黑01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里区法院在执行***与*****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市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黑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市政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市政建设公司不服提出异议。
道里区法院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时,要有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审核批准沃特市政公司整体无偿划转给市政建设公司,而沃特市政公司的债务却未被处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建设公司对沃特市政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偿还义务,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市政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只是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人和出资人的变更,而并非是企业财产的变更和转移。而且本案的转出方是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沃特市政公司的债权人无关,且道里区法院已经查封了沃特市政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查明,道里区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黑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追加市政建设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黑0102执61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沃特市政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春龙路科工贸2号楼1-2层(建筑面积2031.3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12578)的房产档案。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追加,且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道里区法院在沃特市政公司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追加市政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现有证据显示,沃特市政公司的财产权属并未发生变更和转移,仍登记在沃特市政公司名下,而监管人和出资人的变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道里区法院裁定追加市政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学伟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冯 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