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

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黑01**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道外区水泥路7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戴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