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

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道外区水泥路7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04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867.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有在先冻结信息),对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春龙路科工贸2号楼1-2层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4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