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1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昇平街80号27栋5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齐永强,经理。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