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

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14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经理。
本院依据(2015)外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7051.4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春龙路科工贸2号楼1-2层房产一处,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500元,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强建筑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外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