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台河市红光彩砖厂与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民初276号
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
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姜长宽,该彩砖厂厂长。
被告: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与被告***、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购彩砖欠款400190.76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0日新兴区建设局将正阳街道路两侧改造工程承包给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项目负责人。当时区政府指定由原告供应彩砖。2011年5月至7月被告方经白永富在工地负责接收原告的彩砖,用于新兴区正阳街两侧人行道和安乐中学的校内铺设,共计用彩砖款为610190.76元,经原告索要给付210000.00元,尚欠400190.76元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未予解决,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该案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鲁晓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梦白
书 记 员 支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