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民初46号
原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茂春,该公司会计。
被告: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晟业物流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宣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东侧世纪大道**城投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葛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阳,该公司工程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该公司法律顾问,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双鸭,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滨水东路与民安东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玉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该单位法律顾问,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为缓解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压力,协商请求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097.21元,减半收取计190548.605元,由***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王甜甜
审判员 岳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