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被告: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东侧世纪大道70号城投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葛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晟业物流小区D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宣贵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宏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