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恢2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桂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守专,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守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清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星华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