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
经营者王保军,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桂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双鸭山市人民医院等工程,工程款由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称同利公司承建的工程尚未决算,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黑05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