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小屯玛钢铸造厂与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52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小屯玛钢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投资人,***。
被执行人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献县小屯玛钢铸造厂与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