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3809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系***妻子,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哈尔滨铁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梁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