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经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8501***与***、苏州市木渎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8501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吴长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市木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艳。
被告:昆山市经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秀峰。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木渎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经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人民币8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