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胸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109号
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关小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胸科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胸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49元,剩余384.4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