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8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锦绣花园30栋B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191号1-2-1002。
法定代表人:关小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上诉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