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彩霞、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民终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彩霞,女,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彩霞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乐
书记员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