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彩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市康巴什。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彩霞与被执行人***、****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元至****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