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河***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360771240。
法定代表人:沈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332860426。
法定代表人:高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凤梅,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冀1121民初221号保全裁定,因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64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英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