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2民初436号
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化德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化德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原告内蒙古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