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22执10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金山镇阿拉塔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金山镇光荣街1号。
负责人:朱明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阳县腾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金山镇光荣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杨润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固阳县腾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内02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939299.89元。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信息,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裁定查封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并中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
三、通过社区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222执10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龙
审判员  刘红强
审判员  魏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 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有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