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222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701257175M。
法定代表人:张明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民。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被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发放单位拆迁补偿款2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前身为固阳县建筑公司,更改为现在名称前,原告已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属正式职工。2017年11月,被告单位位于××县房屋和院落一处,被县里依法征收,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为4647211元,已通过固阳县联社兴顺西信用社打到被告账户。此后被告向单位在册员工每人发放了28000元,而对原告却未予发放。就此事原告曾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港公司辩称,因单位经济困难,未拆迁时所有职工社保只交到2001年,拆迁后所有员工社保交到了2008年,后续应由单位缴纳的都没缴纳。在2007年社保规定如果交不进去就会处罚,前任法人与县政府协商后,将公司的办公场所所在地划入拆迁范围并进行了拆迁,但前提条件是所有的拆迁费用用于缴纳员工的养老保险。拆迁款是4647211元,全部补缴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因为单位每个职工的补缴年限不一致补缴数额也不一致,补缴的数额有26000元、27000元、28000元不等,还有部分职工补缴了十几万元,所以不存在给付员工补偿款这一说。没有把拆迁补偿款给***缴纳养老保险,是因为***在2005年没有启动开设社保账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8日,固阳县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固体改办发[1997]26号关于建筑工程公司转制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该企业转制实施方案,妥善安置退休职工后将集体资产量化给全体职工,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固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固阳县兴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2日,固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光荣街片区工作组与兴港公司签订《固阳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征收兴港公司坐落固阳县新兴街以北的房屋,建筑面积1683.15㎡,总占地面积7967.09㎡,征收补偿总金额4647211元。同时,兴港公司决定用房屋征收补偿款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或退还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其中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缴纳至2008年上半年。
2017年12月21日,兴港公司用房屋征收补偿款为部分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在职职工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由兴港公司用房屋征收补偿款退还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在职职工28000元。
2017年,***补交了1996年至201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
2020年12月9日,包头市固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2020)包固劳人仲案字85号仲裁调解书,内容为***与兴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兴港公司决定用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及退还职工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在职职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后,兴港公司应按其制定的方案向***退还28000元。***要求兴港公司发放房屋征收补偿款实际系要求兴港公司退还其为兴港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玉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