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与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住所地青铜峡火车站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622895-3。
负责人:李兴业,该厂厂长。
被告: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麻士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与被告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于2014年10月16日以被告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负担,退回原告青铜峡市李兴业建材厂488元。
审 判 长  范永华
代理审判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俞国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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