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565号之五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2年10月1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前旗。
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的冻结(账号: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