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565号之四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2年10月1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前旗。
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兴民初判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的存款(账号为:XXX ),划拨金额为1872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