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565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2年10月1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头鑫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账号:XXX);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