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异92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范建平。

申请保全人: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西陈家头**。

法定代表人:黄波。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本院对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402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冻结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立(2019)苏0402执保911号案件,于2019年9月30日对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因管辖权争议,已被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81民初4278号。2020年9月16日,经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续封。

异议人(被保全人)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该案已经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贵院无权再采取续封措施,即使要查封也需要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账户的查封措施。

申请保全人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出意见。

另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已就(2020)苏0581民初4278号案件委托本院对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案号为(2020)苏0581执保4963号,现该保全已经完成。

本院认为,异议人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可以成立,因为案件已经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并已经被正式立案受理,正处于审理阶段,本院确实无权再对该案采取任何保全措施,且常熟市人民法院的保全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查熙迪

审判员  何 杰

审判员  吴 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