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231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4341182。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8699L。
法定代表人:范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1号商城大厦6楼601-605。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继东,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陶 心
人民陪审员 沈青妹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