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286号
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8699L。
法定代表人:范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俊,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1号商城大厦6楼60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06758L。
诉讼代表人:王继东,该公司管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9元,由原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蔡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