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5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波涛。
被执行人:王植,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李春,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王植、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告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借款本金5,498,042.85元,其后的利息及罚息以5,498,042.85元为本金,按7.995%的年利率,加收50%计息,从2015年9月3日起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告湖北三圣塑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有权以被告王植、李春设定的抵押物即座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4号龙天公寓商业建筑栋1层S09室、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4号龙天公寓商业建筑栋1-2层S10室的两套房产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植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234元,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