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2号
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河北埭**(经营场所:江阴市潘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7629G。
法定代表人:陆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新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868P。
法定代表人:史勇春,董事长。
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