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普力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32号
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新兵,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