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9305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9305号
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河北埭72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昌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财产保全费1270,合计2854元(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