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11624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祥维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1624号之三
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河北埭72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祥维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滨海大街01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维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祥维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祥维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