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又专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向阳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6071201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湘运路56号**花园商业及地下室-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Q5X2E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又专,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又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你举证和本院调查多方取证,于2023年2月17日发起第一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3年3月20日发起第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3年2月17日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扣划,扣划金额为20,190元,并已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于2023年2月1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又专、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又专名下房产有查封和抵押,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都属于在建工程,已停工;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马又专户籍地不动产,都有抵押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于2023年2月2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于2023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截至2023年3月1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52,934,80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52,914,61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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