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民初1089号 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向阳广场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易作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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