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3诉前调确10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湖南一体化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2023年2月2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状况。2023年2月14日,本院向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3年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49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1499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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