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326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 法定代理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向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湘0211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2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2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2.27676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32.27676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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