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宋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