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与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119号
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A4B250L0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长艳,女,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08886032。
法定代表人:宋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涛,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与被告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宜昌市猇亭区晨雨苗圃园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