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
法定代表人:宋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秭归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