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东阳安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5财保1号
申请人宜昌东阳安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猇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秭归县沙镇溪镇三星大道。
申请人宜昌东阳安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5000元的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